北京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 允许腾退空间发展租赁住房和便民服务
原标题:北京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 允许腾退空间发展租赁住房和便民服务
城市更新对于加强北京历史文化保护传承,转变城市建设方式,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6月7日,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《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《条例》明确了5大类12项更新内容,包括居住类、产业类、设施类、公共空间类和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。
突出民生保障 体现首都特色
随着北京新版总体规划的批复实施,北京城市发展进入减量双控、以存量更新为主的新阶段,这就意味着,“减量发展”、不搞“大拆大建”成为北京城市更新的特点。
《条例》提出5大更新类型、12项更新内容。其中包括以保障老旧平房院落、危旧楼房、老旧小区等房屋安全,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;以推动老旧厂房、低效产业园区、老旧低效楼宇、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;以更新改造老旧市政基础设施、公共服务设施、公共安全设施,保障安全、补足短板为主的设施类城市更新;以提升绿色空间、滨水空间、慢行系统等环境品质为主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;以统筹存量资源配置,优化功能布局,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。另外,还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,重点突出民生保障,充分体现首都特色。
强化土地保障 加大政策支持
推动城市更新离不开土地政策的保障。在规划和土地政策方面,《条例》提出诸多激励保障措施。
例如,在建筑规模激励政策方面,《条例》表示,为满足安全、环保、无障碍标准而增设必要的消防楼梯、连廊、室外开敞性公共空间等附属设施,增加的建筑规模可不计入总建筑规模。此外,公共服务设施、市政基础设施、公共安全设施、危旧楼房成套化改造,其增加的规模由各区单独备案统计。
在土地用途转换和兼容使用方面,《条例》提出,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公共服务设施、城乡基础设施、公共安全设施;允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相互转换;允许商业服务业类建筑用途相互转换等。
《条例》还提出了土地过渡期政策,提高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积极性。这一政策明确,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,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更新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支持的产业业态,可在5年内实行按原用途、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。
另外,《条例》提出支持利用腾退地下空间用于仓储、便民店、家政等便民商业服务网点及文体中心、社区活动中心、养老服务等社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,利用腾退地下空间补充完善街区服务功能。
搭建协商平台 明确物业权利人
北京城市更新类型多、数量大,在减量双控发展要求下,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、权利和义务。《条例》明确提出物业权利人的概念,表示应充分发挥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中的主体地位和主责作用。
物业权利人是指城市更新中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。其权利包括,在更新活动中对其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经营权和收益权,以及对于更新项目进行投票、知情、监督、建议等权利。在义务方面,物业权利人应当遵守配合调查、会议、协商活动,提供相关资料、配合施工实施,承担相关费用等要求。也就是说,推动城市更新要求建立多元共治与协商机制,搭建协商平台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。
同时,《条例》提出要分类制定支持政策。例如,在平房(院落)保护修缮中,支持社会资本开展更新房屋再利用,推进直管公房经营权质押;允许实施主体依据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,利用腾退空间发展租赁住房、便民服务及文旅服务等行业。危旧楼改建方面,可利用地上、地下空间,补充部分城市功能,适度改善居民居住条件,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作为共有产权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。老旧小区改造方面,经业主共同决定,业主共有的设施与公共空间,可通过改扩建用于补充小区便民服务设施、增加停车位,实施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等政策。(鹿杨)
本网编辑:赵金霞
本网责编:赵廷举